招生办法
1.招生录取工作:
(1)职责划分:市区普通高中、一中东校区、辛集中学、正定中学、石家庄实验中学、石家庄第二实验中学的新生录取工作由市考试院负责;幼师、中专、中技和职业高中招生采取考试院统一录取和学校自主招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县(市)、矿区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工作由所在县(市)、区教育局负责。
(2)2014 年各县(市)、区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最低控制线由石家庄市教育考试院依据有关政策和比例划定。
2.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分配生招生办法:
(1)2014 年,将市区范围内20 所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公助生招生指标的 90%,依据本县(市、区)或辖区内各初中学校报考普通高中的学生人数,直接分配到初中学校(该部分招生指标以下简称分配生)。分配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分别参照20所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公助统招生录取分数线,下浮50分确定,实行分学校录取。市区20 所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下达到初中学校的分配生方案由市教育局确定。户口在我市,在外地就读初中,回我市报名参加中考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按同等比例享受分配生政策。
(2)各县(市)所属公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分配生招生由各县(市)教育局将所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公助生”招生计划的 90%,依据本县(市)内各初中学校报考普通高中的学生人数,直接分配到有关初中学校,参照上述办法,实行分学校录取。
(3)辛集中学、正定中学、石家庄实验中学、石家庄第二实验中学4 所学校面向农村县(市)的分配生计划和招生办法为:将4 所学校公助生计划的 90%,依据各县(市)初中学校报考普通高中的学生人数,以县(市)为单位分别下达招生计划,再由各县(市)教育局依据所属初中学校初中学校报考普通高中的学生人数按比例直接分配到初中学校,实行分学校录取;其余 10%公助生指标实行统一录取。
(四)部分学校相关要求
1.全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含23 个县市、区所有高中)由市教育局统一下达。
2.经省教育厅、省会文明办、市教育局审批的宏志班、珍珠班、福彩助学班、山区班等,涉及师大附中、市17 中、市27 中、河北辛集中学、市9 中、市42 中、市15 中、市24 中、市6 中、市12 中、师大实验中学、市 38 中、石家庄第二实验中学、石家庄市第一中学的招生按市教育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经省教育厅审批的市区普通高中学校的国际班面向市区招生,招生计划等事宜执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
4.民办普通高中实行自主招生,严格控制招生计划。在中考成绩公布后由学校自行组织录取,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学籍管理部门注册备案。
5.各学校体育特招生招生办法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