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期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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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与婴儿的健康状况不仅反映其本身的健康问题,还反映社会人群的整体健康水平,反映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的整体水平。母婴保健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家庭的稳定、儿童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我国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1988年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92年通过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4年通过了《母婴保健法》, 2001年颁布了《母婴保健法实施细则》。 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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